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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自查情况报告

时间:2023-10-27 13:20:49
税务自查情况报告

税务自查情况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十分的重要,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税务自查情况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税务自查情况报告1

今年,我局开展了“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作风整顿活动,我结合稽查工作特点和职能,从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廉洁三个方面认真的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治理论学习深度不够。我平时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能够及时的学习新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但是不够系统全面,缺乏专研精神。在学习自觉性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对学习过的东西进行反思。

2、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还不够高。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我一直把微笑服务,公平执法贯穿于整个检查过程,但是我们与纳税人是检查与被检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以不管你是如何的笑脸相迎,耐心解释,少数纳税就是认定税务稽查来检查就是挑刺,执法就是代表罚款,而我有时没有将服务看成是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从纳税人得实际出发,纳税人更需要的是便捷有效的税务服务,而不是表面的笑脸相迎。

3、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处理一些具体工作时目光短浅,思维不够开阔;考虑和安排工作时缺乏前瞻性,总是忙于眼前的任务,为了把工作做好主动想办法的少,被动应付的多,不能认真的思考最佳的解决办法;在日常的工作中,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缺乏争先意识。

二、今后努力的方向

……此处隐藏13612个字……;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xx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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